(2020)粤0104民初9223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判决)

(2020)粤0104民初9223号

(2020)粤0104民初9223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判决)

刘洪伟,罗群芬

本院受理(2020)粤0104民初9223号原告重庆市拉卡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洪伟、罗群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104民初92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刘洪伟、罗群芬向原告重庆市拉卡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96889.56元,并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自2019年10月21日起计至2019年11月20日止的利息为2953.34元,自2019年11月21日起的利息、逾期违约金以尚欠借款本金196889.5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合并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刘洪伟、罗群芬不履行上述债务的,原告重庆市拉卡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对处分抵押物四川省郫都区郫筒镇梨园路一段118号15栋3层301号房产所得的价款中按照抵押权登记的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439元,保全费1566.47元,由被告刘洪伟、罗群芬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