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05民初26664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李景宙信用卡纠纷

(2020)粤0105民初26664号

(2020)粤0105民初26664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李景宙信用卡纠纷

李景宙:

(住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云山大道6号504房):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诉被告李景宙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105民初26664号],已经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你方送达(2020)粤0105民初2666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的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李景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清偿信用卡本金14743.33元、利息982.59元、手续费96元,以及支付从2020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付)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9元,由原告负担6 元,被告负担103元。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书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15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