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11号原告润信(汕头华侨试验区)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林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21)粤0104民初11号

(2021)粤0104民初11号原告润信(汕头华侨试验区)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林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林畅:

本院受理(2021)粤0104民初11号原告润信(汕头华侨试验区)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林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你们)目前无法送达(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剩余本金262500.02元及利息3850元(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25日);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及罚息(违约金及罚息以262500.02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6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5月11日为1855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4000元、保险费损失700元;4、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以上合计289600.0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你们)的答辩期为送达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26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22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