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3072-3171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诉你们(被告)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等案

(2021)粤0104民初3072-3171号

(2021)粤0104民初3072-3171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诉你们(被告)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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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1)粤0104民初3072-3171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诉你们(被告)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等案,因你们目前无法送达,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的答辩期、举证期为送达后的十五日内。上述案件定于2021年4月20日上午9:15时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1号)23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发布日期即是公告日期)

联系人:彭法官

联系电话:020-83009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