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04民初36925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判决)

(2020)粤0104民初36925号

(2020)粤0104民初36925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判决)

朱巧珍

本院受理(2020)粤0104民初36925号原告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巧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04民初369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朱巧珍向原告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欠款本金141042.82元及利息、罚息(利息和罚息以欠款本金141042.82元为基数,从2020年2月1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合并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朱巧珍向原告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2509.56 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39元、保全费1364.4元,由被告朱巧珍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