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5222号原告王文轩诉被告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恒福路证券营业部、第三人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公告

(2021)粤0104民初5222号

(2021)粤0104民初5222号原告王文轩诉被告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恒福路证券营业部、第三人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公告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1)粤0104民初5222号原告王文轩诉被告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恒福路证券营业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职权追加你司为本案第三人,因你(你们)目前无法送达(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1、被告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恒福路证券营业部向原告返还信托本金3100000元;2、被告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恒福路证券营业部向原告赔偿利息损失(暂计至2020年11月28日利息为91261.64元);3、被告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恒福路证券营业部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你们)的答辩期为送达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10日9时30分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21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